胡晓鹏:完善数据产权制度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发布者:杨慧倩发布时间:2024-03-08浏览次数:10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在数字时代,数据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它依托并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现代产业的发展,在数据流动、开发和应用的推动下,国民经济日益呈现出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发展特征。新质生产力因此呈现出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以创新为特点、以质优为关键的先进性质态。

数据产权制度完善与否,决定了数据流动、开发和应用的水平,影响着新技术、新业态的创新水平。所谓数据产权,特指数字设备所有者或使用者对基于数据行为而产生的网络数据,享有使自己或他人在财产性利益上收益或受损的权利。其本质体现为数据运营者对数据资源合法权益的控制权,包括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实践经验表明,数据产权越清晰,越能够为企业提供更稳定、更优质的创新环境,推动新技术、新模式的快速发展。一是数据产权制度能够为数据主体提供合法保护,激励其开展创新活动和投入更多的创新资源,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二是数据产权制度可以促成数据共享,激发不同平台和经济主体间的合作创新,加速数据资源的融合使用,推动新质生产力的跨界、跨领域创新。

当前,我国数据产权制度仍然存在三个突出问题。第一,数据产权界定还不够清晰。国家信息中心大数据发展部的研究显示,我国数据主权和人格权的保护分别受到《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管辖,但数据财产权界定尚缺乏标准。比如,以物权看,支配数据具有非损耗和非“物”上的排他性,不适用物权制度。以债权看,数据权利也不能纳入债权规范体系。以知识产权看,数据采集汇聚存储并不包含明显的智慧加工,知识产权解释力有限。第二,数据安全风险仍较为严重。2022年我国数据泄露事件超5100万起,网络安全市场规模是704.3亿元左右,但与之不对称的是,数据安全市场规模仅为85亿元左右。主要原因是数据侵权收益远高于成本。一些数据商或不法分子为了赚取短期利润,或者滥用大数据杀熟,或者非法购买数据侵害消费者和数据生产者利益。第三,数据共享和流转难度较高。由于数据财产权难以明确界定,现有法律对数据利益确认与保护的难度也比较高,加上数据产权流转存在较高的评估成本、交易手续费用和繁琐的流转程序等,导致不同平台、行业、企业之间交易动力不足,数据共享和共同开发的难度比较大,数据流转的便捷性和灵活性受到抑制。

完善数据产权制度,必须要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前提下,促进数据共享、数据流通和数据开发,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要制定数据分类标准,明确数据主体行为边界和权责归属。可以把基础数据和数据衍生品作为数据分类基础框架。其中,基础数据是与自然人、法人和各类物品有关的原始数据集合,数据衍生品是基础数据经开发后生成的数字产品集合。基础数据所有权分散在网民个人手中,采集时必须要求数据商明确告知对方用途并经许可,而且还要说明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数据的可能使用场景,以及将要采用的技术手段和监督机制。对数据衍生品来说,要注意加以管理规制,禁止私人隐私泄露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数据开发行为,要鼓励包括基础数据所有者、数据技术服务者、数据产品开发和经营者、数据产品使用者等多主体的市场合作。

全面抓好数据分类确权工作,保障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数据确权机构或部门,负责数据产权登记、认证和管理工作,为数据主体提供确权服务。实际操作时,该部门可考虑成立由数据技术服务商、数据开发商、专业研究机构和其他个人及社会组织共同构成的工作小组,制定出可流动数据的共性确权标准和按照性质、功能和行业分类的差异化数据确权标准之后,明晰确权条件、流程和要求,确保数据确权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对完成确权的数据进行认证,颁发确权证书,确认数据所有者对数据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为数据产权交易提供法律保护。

鼓励加大数据产权流转的技术支持和社会参与程度。从技术支持方面讲,相关部门要着力加强数据交易基础设施与安全技术建设,建立覆盖数据价值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防护体系,推动数据应用、保护制度建设与加强数据安全平台治理。要督促企业在数据流转过程中强化技术手段的运用,支持企业借助区块链、加密技术等手段,确保数据产权交易的安全性和可信赖性,防止数据被篡改伪造。从社会参与方面讲,要大力鼓励发挥数据行业协会的引导作用,加快形成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体系,积极引导基层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与民众等数据相关主体通过互动、协商、合作等方式,实现对数据产权流转的共同治理。

完善数据产权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坚持安全保护和创新激励相兼容的基本原则,把确保私人隐私权和国家安全作为产权制度改革的约束条件,在参照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框架基础上,抓好并逐步优化数据分类确权工作,明确数据主体行为边界和权责归属,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各方共同参与的数据开发和治理体系,提高数据资源的利用效率,为提升我国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

 

来源:文汇报,2024-03-03      

作者胡晓鹏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