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疆在报告中指出目前不同国际组织和平台就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等概念的内涵作出不同界定,总体来看,WTO所界定的电子商务内涵最为宽泛,在生产、配送、营销、销售或交付的任一环节使用电子传输手段均可视为“电子商务”,其交易对象包括有形产品和服务,同时未排除无形产品和服务,WTO所界定的“电子商务”与OECD提出的“广义数字贸易”内涵最为接近;而美式数字贸易强调贸易的交付模式应为“数字交付”,剔除了大多数实物商品贸易,例如在线订购的实物商品以及通过CD或DVD出售的书籍、软件、音乐、电影等“可数字化产品”。
高疆指出中国所倡导的多边电子商务谈判与美欧日倡导的电子商务规则(或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仍存在较大分歧。中国认为多边电子商务谈判应以货物贸易的数字化为主,聚焦于两类议题:一是贸易便利化、无纸化贸易、数字签名和认证等与电子商务营商环境相关的议题,二是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与市场环境相关的议题。此外,中国坚持电子商务议题应在多边框架内达成,以此唤醒WTO谈判职能,支持对发展中经济体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和技术支持。与中国相比,美国倡导的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核心诉求为数据和信息的自由流动,关注与之相关的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数字产品永久免征关税和非歧视待遇、对专有信息(包括源代码及其算法等)的保护等议题。美国致力于达成“全面的、具有雄心水平的最高标准”贸易规则,主张参照TISA模式在多边框架内独立展开,同时要求谈判最终成果必须适用于所有成员方,反对主张特殊和差别待遇。
世经所全体科研人员参加了会议,大家进行了充分讨论与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