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自由化进程下的女性经济地位——现状分析与政策建议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7-28浏览次数:853

国际贸易理论的福利效应研究的一般结论是:贸易自由化将会减少贫困,对于男性和女性而言都是如此。但是,西方性别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告诉我们,贸易的微观形成机制及贸易自由化政策影响,对于个体经济权赋[1]在男性和女性之间存在着鲜明的差异。在实践中,贸易自由化导向下中国外向型企业的大量微观实践已经构成了对性别平等的挑战,在此过程中女性经济资源和权利处于不利地位的状况非常突出。而全社会从性别平等视角影响贸易政策制订以及对企业的约束规则的努力还刚刚开始。

贸易自由化进程与性别平等

随着发展中国家融入经济全球化的程度加深,女性经济权赋从一国国内市场范畴扩展到国际市场范畴,经济资源分配上的差异从家庭内部转向包含对外开放因素的劳动力市场。

 

1. 扩大贸易自由化成果与劳动者社会性别之间的差异

过去10年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开放环境下经历了高速增长,这个增长的动力包括技术转移、交通手段、信息传播手段的发达等多方面因素。其中的企业、个人与国家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对消费者需求的预测能力、短时间内配置产品并使之多样化的能力。为追求贸易竞争力,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劳动力的“灵活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时雇用与解雇工人以及很低的工资成为工厂的普遍做法。有经济学家以发展中国家的简单制成品的出口活动为对象,研究了产业对劳动力“灵活性”的需求与劳动者经济福利的关系,并结合女性劳动力特征从性别视角分析福利差异,研究结果显示,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是形成出口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条件。

在实践中,出口导向型企业为了提升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多变的国际市场和自身的盈亏情况随时扩大或者缩小劳动力的规模。由于女性常常是企业应对灵活性用工的一个劳动力主要来源,这类工作的劳动关系模式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非正规的雇佣关系,出于竞争成本的考虑,工资被压得很低,而且工作条件恶劣,导致从事这类工作的女性福利水平非常低。而妇女由于社会性别的定位,不得不承担家庭事务和子女照料的工作,与男人相比就业选择较少,在争取工作条件方面有较小的权力。这便限制了她们在承担各类非正规就业过程中作为劳动者为自己主张权利和团结起来的能力,也会妨碍她们随着收入的增加而获得权力。而在中国,来自农村的流动人口中的女性由于知识和技能的限制,也成为这类工作的主要劳动供给者,并对不正规的用工形式采取容忍态度,企业不提供工作合同,不提供加班工资等做法盛行。由于性别歧视和女性家庭责任约束两方面因素的结合,妇女在工作场所上往往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也缺乏法律和来自组织的保护,女工被轻易地受雇和解雇。

 

2. 女性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引发社会成本

女性劳动者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福利获取的弱势地位除了源自于其作为出口导向型产业内的非正规就业的劳动供给方相应的弱势地位,还来自于经济全球化对其原有生产和生活的资源格局的冲击。在大量农业国和发展中国家从事农业生产的地区,以社会性别为基础的分工使得某些工种主要由男人来从事,这些工种通常是正规的、创收的工作,例如在一些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以及农业为出口主导产业的国家,贸易自由化使得农业政策侧重于以出口导向的经济作物种植,而相对忽视了主要粮食作物的生产,而农业活动在男女之间的传统分工格局是经济作物主要由男人种植,女性由于需要照顾家庭而基本局限在粮食作物的生产活动上,因此,男人比女人更容易从这种政策变迁中获得好处,由于女性承担了这些影响的最大负担,反过来也因此更加固化性别歧视和不平等的长期性。

而且贸易模式反过来对产业发展模式的影响,往往危及基本食品的供应,这又再度对主要家庭相关的事务的妇女经济状况带来不利影响。尽管妇女作为消费者可能会受益于进口食品的较低价格,但作为小生产者的那些妇女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此外,关税税收的减少导致政府收入减少,这可能减弱政府在公共服务方面的资金投入强度,间接地增强妇女作为家庭照料者的负担。在许多国家,随着进口产品的全球化生活成本的提高,导致妇女在家庭健康、教育和水资源收集以及家庭物资转移等方面承担了更多的无报酬的劳动。对基本服务的获取下降,对妇女和女童的负面影响尤其大。农村妇女经常缺乏资源来应对出口生产活动所带来的变化,因此也往往失去基本生活资料。他们对就业的多样化选择或者市场土地、流动性或者资源的机会经常受到限制。

大量微观事实表明,妇女在这个新的非正规化的工作的隐藏成本实际超过获得的收益,引发女工较低的健康标准、割裂的社会网络和家庭内部未报酬的工作,由此构成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不确定性,而且对他们的子女健康和教育程度构成负面影响,诱发的长期社会成本是巨大的。

 

 相关国际组织的倡议与行动

有关女性经济地位的理论研究以及全球化进程中妇女问题的研究是许多国际妇女组织提出倡议和推进相关活动的依据,包括WTO下属的经社委员会,联合国发展署(UNDP)等国际组织以及来自美国和部分欧洲国家倡导性别平等关注女性社会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如妇女经济发展和全球平等联盟(Women’s Edge Coalition),都成为积极关注和推动女性经济地位改善的主体,这些组织与部分国家的政府部门积极寻求消除经济全球化对性别平等不利影响的出路。

1. WTO框架下的相关议程和行动

目前WTO 框架已经包含了融入性别平等理念的改善投资自由化的综合性配套措施(TRIM PLUS 和多边投资协定),对此相关国际组织的专家作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提出落实政策的方案和建议。妇女组织的专家则联系女性问题的学者,推动有关女性经济权赋受到国际经济规则影响的研究,对一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决策制定过程如何融入性别视角的分析提出了建议和评估方法,并创造性地提出一些解决途径,例如把全球与女性工人相关的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推进供应链发展的隐含成本加以数量化,以量化方式观察和预测贸易协定的性别影响。这都对政府相关部门保障妇女长期经济地位的政策框架提供了理论基础。

WTO 部长级会议已经组织了相关论坛,结合民间社会组织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的力量关注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框架下与社会和谐与性别平等相符合的问题。正如国外专家所指出的,这里的挑战在于甄别和推动能够最大程度有利于妇女的劳动力市场机制以及贸易模式,并且扩大这个进程对妇女利益长期化有利的机制。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每一次部长级会议都纳入了与性别平等相关的议题,广泛讨论贸易、发展和人权之间的关系,尤其侧重于衡量贸易对于男女两性的福利影响,解决男性或女性在贸易领域面临的障碍,以及主张妇女工作者的权利。其中诸多国际组织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例如国际社会性别与贸易网络(IGTN)、欧洲妇女发展网络( WIDE )和妇女经济发展和全球平等联盟(Women’s Edge Coalition的妇女权益问题专家和项目倡导者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基于效应分析工具的学理分析,推动贸易自由化协定制定中兼顾社会性别的思考。

 

2.  国际组织倡议的总体思路和政策建议

目前,有关改善妇女经济地位的国际倡议和行动纲领,在更宽泛的层面上被纳入到有关指导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社会责任(CSR)的框架内,其大背景是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型加工企业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与社会成本相关的经营行为约束的力度不足。这个框架包含社会和劳动标准、消费者保护、公司治理的新兴领域、商业标准和人权保障等诸多方面,检查企业社会责任的性别维度,并对企业已经存在一整套非约束性规则所包含的性别倾向加以考察,在这方面,国际社会的规则约束主要有国际劳工组织(ILO)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制订的两套提倡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指引:包括《跨国企业指引》(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和《关于跨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ILO Tripartite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Concernin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Social Policy)。

在这些组织的推动下,国际社会目前基本形成的共识包括:一个国家需要带着发展的视野将FDI政策置于社会经济的综合分析框架内,就性别视角的劳动者权益问题,基本的主张是:国家必须在投资自由化进程以及平衡儿童、妇女和男性的权利关系的劳动力市场之间实施必要的选择,国家在某些情况下要放弃单纯追求全球经济竞争的利益高低的结果,着眼于推动和培育本地企业,增强本地的储蓄,并推动有利于改善当地社会和经济环境的投资,使这些投资能够形成一个有利于妇女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这些问题的讨论最后都提出了通过社会职能的转变改善女性福利的建议,这需要税收政策和公司法作相应的积极调整,切实维护女性劳动者的中长期利益。在有关妇女家庭工作的报酬问题上,相关的建议提出工会和政府之间合作的必要性,以及企业家的利益与劳动者福利的协调。由于政府的劳动法律在这方面是非常薄弱,只能通过间接手段诱导企业满足家庭工人与正规就业相当的标准,设立和推行对这类劳动者基本的工作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标准的建立目前已经在澳大利亚开始试行,但在诸多发展中国国家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中国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女性劳动者的地位

中国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程中女性经济权赋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强烈关注,成为国际社会考察发展中国家保障贸易成果之性别平等权益的一个典型案例。

1.  中国出口加工的蓬勃发展与女工待遇问题

 

中国作为积极融入全球化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程的中女性经济权赋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强烈关注,中国沿海部分城市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和外贸外资依赖度非常高的外向型产业集聚区,其中对女性劳动者经济权利的保障不力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国际社会在考察高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家在保障性别平等方面成果贸易平等权益一个典型案例,尽管从农村到城市的劳动力流动已经合法化,但是这些大量进入出口型企业的劳动者的经济福利多半没有制度性规范,企业内专制性的劳动力机制普遍存在,在全球同归于尽式的(“RACE TO BOTTOM”)激烈市场竞争下,外向型企业为了生存而构建的劳动用工机制是与长期的良性社会发展相违背。

“中国工作妇女网络“(CWWN)曾经在深圳搞了一项研究,就深圳在过去10年内,城市人口增加了10多倍,从1996年的31万增长到目前的827万,增加的人口中70%是暂住性的居民,没有深圳的户籍,但是他们构成了深圳几乎所有低技术工作的劳动力,大部分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其中女工占了很大比例,这些廉价和听话的女工主要工作在出口加工区,从事服装和电子产品的组装,他们居住在工厂提供的宿舍内,无论工作多久,都无法成为正式员工,不具备城市居民身份,正是这个劳动力市场机制服务于全球化背景下的外向型生产,带来了来自女性工人的隐含成本。当地政府之间为了引进外资而进行”政策倾销“,而不少当地落户的跨国公司不顾社会规范和工人的保障,采取拼命压成本的生产战略,与劳动力关系的改善背道而驰。政府在实行劳动法规上职能的缺失导致的是农民工社会和劳动保护的不足,被剥夺在城市居住的权利。对于女性民工而言,由于没有国家的保护,往往寻求家庭网络的支持,这个网络推动人员流动和工作寻求,传播工作信息并且帮助工作应对工厂生活和城市生活的困难,但是一旦她们丧失劳动能力,就面临贫困和持续不断的生活困扰。

出口加工区内工作场所的女性基本上被置身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这是目前中国社会保障主要覆盖城市和正规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导致的,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就业单位或者雇用方、劳动时间、劳动收入和劳动形式有密切联系。另外,虽然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但是对于妇女的劳动权利的规定不够具体,对于非正规就业在工资标准、在非正规就业的工资标准、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安全及劳动保护等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使得侵犯女性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无所制约。

 

2.  借助国际力量的相关行动与国家干预措施

目前中国政府积极推进与联合国及有关国际妇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成为国际社会积极履行各类保障妇女经济权益的公约的主体,取得的成果有:20005月向联合国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行动纲领〉执行成果报告》,20042月提交了《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20053月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北京行动纲领〉(1995年)和第二十三届联大特别会议成果文件(2000年)情况报告》。近年来,在有关性别平等和经济发展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研究工作中,成立了实施纲要监测评估机构,配合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研究与政策协调工作,并结合中国的国情与各地发展现状,与各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劳动立法工作以及中西部地区的脱贫工作相结合,推动性别平等的原则和具体措施融入制度建设,积极促进劳动就业领域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提高妇女就业和创业能力。目前,中国政府正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机构的合作,从国情出发,加快联合国《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在中国的批准进程。

结合目前国际组织的行动纲领,以及我国在国际妇女大会上的倡议,寻求我国对外开放进程中性别平等状况改善的总体思路和干预措施已初步形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将社会性别分别纳入政府工作的各项决策中,在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执行中引入性别分析,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应该增加与性别相关联的评价,建立反映主要性别关系的指标体系,如男女收入比例,就业质量和职业差异等,并建立性别预算。其次,对农村女童和妇女,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除了“春蕾计划“之外,考虑以受惠面更广的方式来为贫困地区的女童提供义务教育,增强对农村妇女的创业培训,为开办小企业做好准备。第三,修改劳动法,将规范范畴扩大到非正规就业领域,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关于小时的公约》,使不同就业形式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平等的保障。

另外,由于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规模的扩大,雇员规模的不断增加,跨国公司在出口加工区内工作中违反劳动法规的现象开始受到关注,比较突出的有非法雇佣童工、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体罚工人、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社会保险覆盖率太低、没有福利待遇、工人宿舍条件差、没有工会组织或者形同虚设、女职工的"三期"保护落实差等问题,目前我国已经有1000家外国企业接受过社会责任审核,超过5000家企业被要求随时接受审查,这类审核虽然包含发达国家对我国设立劳工贸易壁垒的手段之嫌,但也的确对某些地区的外国企业损害工人基本权利的行为起到了约束作用,相关的规范和准则已经融入到我国的法律条文中。20061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经涉及相关内容。尤其引人瞩目的是,修订后的公司法特别强调公司的运作行为不仅关系股东、职工等内部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强调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在追逐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对减轻男女劳动者之间不平等的经济地位将发挥一定的间接作用。

综上,目前我国约束企业经营行为的法规以及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的法律,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经济报酬,但这个影响是超越性别的,即以男女无差别的渠道实现,男性劳动者与女性劳动者同样受益。要从根本上改变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需要从教育、职业培训、社会观念和企业法规和外资政策等多部门的努力,这无疑需要协调各方利益,不仅需要强制性手段的约束,也需要政府、民间组织和其他机构联合起来推动多方社会利益集团的协调工作,这将是一个长期的工程。

 

 

参考文献:

1.Social Gender and Development“,英国Sussex 大学 Institute of Development Studies, BRIDGE, 2006年;

2.   Maree Keating Ed, Gender, Development and Trade”, Oxfam Publishing, 2004

3. Kristin Mammen and Christina Paxson, “ Women’s Work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Vol 14, 2000; 

4.   Mariama Williams, “Competition Polic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vestment and Trade Facilitation in the WTO, What is at Stake for Gender and Development”, GEM-IWG Conference Paper, 2004, Utah University, U.S 

5. 中国女性网



[1]这里的“权赋”(endowment)是西方性别经济学和家庭经济学理论中一个概念,指包括个人财富收入、各类生产和生活资源以及家庭内部经济资源的控制权等有形和无形效应在内的综合经济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