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关系的理论探讨
理论上,国民收入的分配具有两种形式。一是初次分配,一是再分配。前者是指在产品和劳
务的生产当中,按照各种要素主体对产出直接作出贡献的大小给予的货币补偿;后者则是指
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基础上,对初次分配后的国民收入进行的分配。通过再分配形成的收入
,称为派生收入。从经济学角度看,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维系整个社会大生产的四大
环节,离开了任何一个环节,经济的运行就会遭到严重破坏。那么,在分配当中这两种分配
形式究竟应该起到什么作用,以及两者之间有着什么样的联系呢?
(一) 两者的内涵与外延不同
初次分配是对生产中付出成本的一种补偿,而再分配则是对初次分配带来收入差距的弥补。
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的具体操作、运行和产生的结果都是由市场来实现的—
—即通过成千上万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磨合所决定的,包括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中的生
产者和消费者两个方面。而再分配的运转则完全掌握在政府的手中,是政府对市场产生不良
后果的一次矫正。从根本上讲,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式的分离也蕴涵了对主体权利和行为的
界定。前者强调了市场中各主体的权力仅在于通过自身需求和供给的行为来作用于对初次分
配的影响,而后者则明确指出了政府的行为仅仅在于弥补市场失败,而不能干预市场运行本
身。同时,初次分配效率的高低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而再分配运行效果的优劣则受
制于由政府可动用经济资源所决定的权力大小。
(二) 两者的具体表现形态不同
两种具体的分配形式在实践的操作中被赋予了多种形态。大致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 在
初次分配中,要素分配是其中的主要形式,比如我国的基本分配制度就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和以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形式。除此之外,还有市场的随机收入,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
有产物,比如投机收入或者说风险收入、彩票收入、市场价格波动性收入等。此外,在转型
国家中,由于新、旧制度交替导致在一定时期里出现了“制度真空”现象,从而利用权力谋
求收入增长的“寻租”也成为初次分配中一种具体的形态。与此不同,在再分配领域中,它
的具体形态包括三种: 援助性收入、补偿性收入和保险性收入。前两种收入的实质是国家
为了保证一部分人的基本生活水平或对付一些突发性事件,如洪水、地震、工伤等,所实施
的具有道义上援助性的或弥补性的资助;而后者则是指为了排解人们的后顾之忧所实施的一
种分配,比如养老保险、社会保障等。从根本上讲,再分配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而采取的
一种分配形式,这里的公平既包括不同群体间和空间上的公平,也包括不同时期里的公平。
(三) 两种不同的分配形式有着极强的内在联系
表面上看,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是分配制度下的两个层次,各自的作用和操作主体差异很大,
但实际上两者有着血脉的联系。一方面,初次分配是再分配的基础;在初次分配中解决的是
经济发展的效率问题,也是如何把“饼”做大的问题,而再分配则是考虑公平的问题,是如
何分割“饼”的问题。没有“饼”,分割“饼”的行为又从何说起。另一方面,再分配是初
次分配得以有序进行的保证。公平虽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但也是制度经济学分析的一个重
要问题。当市场主体过于追求效率之际,个人的经济成本可能会大大降低,但其效率提高的
行为却极可能造成社会成本的急剧增加。而社会成本抬高到一定程度,如果没有相应的再分
配形式予以解决,就会引发社会的不安,从而影响正常的生产,初次分配也无从说起。
总而言之,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决非相互割裂的两种分配形式,而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
如果政府盲目介入企业主体的决策空间,通过行政干预等不合理的方式来影响初次分配,势
必造成经济效率的降低。此时,如果是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也许不会出现政府对
再分配控制能力的降低,但如果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新增的经济资源必然会降低,而
对再分配的控制能力也会遭到削弱。同时,如果单纯为效率提高而考虑,一味地靠免税和减
少政府新增经济资源的优惠政策来推动的话,也必定会产生对再分配执行软弱无力的局面。
从长期来看,政府的这些行为最终导致再分配和初次分配都搞不好,其中关键就是政府如何
规范自己行为的问题。
二、 中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制度的演变与后果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时期。伴随着转型的深化,中国经济取得了快速
的增长。但同时,也造成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的扭曲。
(一) 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与后果
按照历史的脉络来看,中国在初次分配方面的改革路径如下: 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初期
,在农村中集体分配为主的方式被取代;而城镇中的企业开始引入奖金和计件工资制。1980
年代中期,城镇企业实现工效挂钩;农村则是生产要素开始共同决定农户收入。1990年代后
,劳动力市场决定工资的机制基本形成;多种收入决定机制同时并存。经过一系列的改革,
初次分配所造成的收入差距产生了重要的变化。
首先,收入不均等程度相对降低(基尼系数0.23)的受控制的国有部门与收入不均等程度较高
(基尼系数0.49)为特征的面向市场的部门并存〖ZW(〗该观点详见Renwel Zhao: 《改革转
型时期收入分配的三个特点》,选自Kelth Grlfflu和Zhao Renwel主编的《中国收入的分配
情况》,纽约圣马丁出版社1993年版。〖ZW)〗。其次,收入的差距呈现时段性特点,一方
面,1978~1990年,东、中、西三大地带间的绝对差距和相对差距呈现缩小的趋势,而1990
年以后,地带间无论是绝对还是相对差距均表现为扩大的特征。另一方面,1978~1984年,
由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农业部门和农村贸易得到改善,相应城乡收入比
率从42%增长到54%,不平等程度减轻;1985~1990年,中国经济改革的中心开始摆向了城市,
城市价格和企业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最终造成城乡不均等程度加剧;尤其是1990年代以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启动,在城市户籍制度制约下,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再次,
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由市场效率所决定的初次分配形式日益多样化,比重也日
益提高。劳动力单一形式到资本、企业家才能、市场型、权力等多种形式,既有合理,
也有不合理的,但在客观上却形成了中国收入群体分化的特点。可以肯定地说,这种收入群
体的分化是与改革同时推进的。早在1980年代初期,中国在流通领域的改革,造就了一批个
体户、私营企业主、“倒爷”等高收入群体;1980年代末城市价格体制的改革,出现了“双
轨制”现象,从而形成了以“寻租”谋取收入的高收入群体;而1990年代后,市场化的改革
全面开展,又相继出现了房地产、金融投机者、各类大腕明星等的高收入群体。1990年代末,
中国客观上出现了收入差距较大的十大阶层。
总体上讲,中国在初次分配领域实施改革,在促进经济效率提高的同时,也造成了收入差距
的全面拉大。
(二) 再分配领域的改革与后果
如果说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促进了中国经济效率提高的话,那么再分配领域改革引起公平程
度提高的结论就值得推敲。与大多数人想法不同的是,在计划经济时期里,虽然国家执行再
分配功能的经济资源较为强大,但它实际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却很低。这是因为,改革前,
中国福利补贴的再分配不仅具有很强的歧视性——几乎将占总人口近80%的农村居民排斥
在城镇居民能够享受的实物性补贴之外,而且从来是与居民的货币收入水平无关的,并在实
际发放过程中表现为按等级的分配方式。与此对应,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演进,原来本属于
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承担的一些责任却落在了居民身上,于是对于再分配制度的需求成
为人们急切盼望的焦点。但是,国家对收入再分配却没有及时地做出与初次分配体制和分配
格局相适应的调整,致使收入差距的变动在整个1980年代到1990年代初完全听任于初次分配
的变化。1990年代以后,国家推出了一系列旨在消除差距的再分配改革。1993年推出了社会
保障制度改革,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住房
制度改革等四个方面;并随后又相继出台了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很明显
,中国再分配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针对城市的,而对于农村考虑相对较少。但正如多数学者研
究的那样,1990年代以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比重持续降低,可控经济资源不断减少,因此
推行和贯彻动用如此之大经济资源的再分配制度,现有的经济资源就显得无能为力。进一步
讲,国家在再分配形式上的具体执行中也存在严重问题。
第一,保险性再分配乏力。由于我国城镇人口的老龄化,以及社会养老基金历史上形成的空
账运转等原因,资金缺口越来越大,财政不得不每年加大对养老保障的支持力度,确保养老
保障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致使确保保险性再分配有效执行与财政收入不足出现两难的尴尬局
面。
第二,援助性再分配扭曲。目前,我国大部分的极低收入群体处在广大的贫困农村地区,但
由于国家政策执行的错位,以致农村广大低收入阶层在得不到基本社会保障条件的情况下,
与高收入阶层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加剧了收入初次分配的差距。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
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在1988年和1995年的两次调查显示,城市居民仍然享有大量补贴,而
农村居民的收入构成中,净补贴这一项是负数,即不但得不到补贴,而且变成了净税收。
第三,补偿性再分配问题重重。在我国,相当多的企业并不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
法》的规定,而且,中国工伤保险没有无过错条款,在深圳等地,就有大量因工伤丧失劳动
能力的打工仔得不到起码的赔偿。
总而言之,在政府可动用资源的强约束下,各种形式的再分配制度就显得远远落后于现实的
特征,并造成极为不利的后果;不仅直接危及了低收入者的最低生活保障,造成了为数不少
的低收入者的最低生活需求得不到保障: 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仍然亟待解决;很多拿
不到最低工资的城镇贫困者,也拿不到诸如失业救济金、社会福利救济金等对于维持日常生
活至关重要的一些基本收入;而且也进一步扩大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在道义上损害
了国家经济发展的正当性。正如财政部的一项研究表明: 中国大陆的“再分配”的实际效
果,并不是缓解初次分配造成的差距,而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收入差距。
三、 中国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关系探讨
根据前文的分析可知,在我国转型的这段时期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实际运行都存在着一定
的问题,并造成了实践上的不良后果。一定意义上讲,从改革开放以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之间的有机联系某种程度上遭到了破坏。为了对这一问题有比较深入的认识,在此笔者构建
了我国两次分配的具体联系图:
从上图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从改革开始启动到1990年代中期,国家为了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市场体制的完善,
采取了多种措施,其中主要包括一些以放权为主要特征的优惠性措施。在此我们可以从地区
优惠政策窥见一斑。
客观地讲,这些优惠措施确实起到了加快经济增长速度的作用,并使初次分配形式逐步走向
多样化,但也造成了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事实。照理来讲,此时国家的再分配职能应开始发
挥作用了,以纠正和弥补收入差距的拉大。然而,由于这些所谓的优惠措施是以国家放权为
前提的,故而也极大地削弱了中央的汲取能力,如中央政府收入占GDP的比率从1978年的31%
降到了1995年的11%,最终导致其行使再分配职能的降低。收入差距有扩而无减。
其次,在政策无力调控的前提下,收入差距的自我膨胀最终制约了市场效率的提高。以地带
差距为例,1990年代以后中国地带差距的拉大不仅没有提高整体的增长水平,反而开始制约
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其实这里面的原因很简单,中国是一个二元经济结构极
为明显的发展中国家,收入差距拉得过大势必造成消费结构的断层(有钱的不消费和没钱想
消费但消费不成的冲突),于是有效需求消费不足的产生也就是必然的了。但一旦需求不足
形成,恐怕对谁都是没有好处的。
最后,当市场运行出现重重问题之后,经济的持续增长就受到严重挑战。此时,由市场效率
决定的初次分配也就危机重重,难以发挥出提高效率的终极目标。并且,也会进一步削弱中
央政府的收入比重,最终陷入到了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恶性循环的“怪圈”之中。
四、 中国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关系展望
尽管在我国转型的这段时期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关系表现出了一定的矛盾,但我们也必
须看到在这段艰辛的岁月里中国确实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伴随着新世纪的到来,十六大在北
京胜利召开,江泽民发表了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讲话,其中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关
系作了明确界定,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
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
入
。”这种界定表明了中央政府对理顺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关系的决心。讲话同时也对某些初次
分配的具体形式给予明确规定,如要“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除此之外,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讲话首次将农村关于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社会保障
制度建设的问题提到了议程上来。
尽管,这一讲话关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阐释只是框架性的或总纲性的,但基本体现出了中
央政府对于二次分配关系扭曲的重视。因此,我们坚信二次分配的扭曲关系必将在不远的将
来得到纠正。
最后,笔者认为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上,必须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第一,切实加强税收监督,尤其是对城市中、高层收入者税收的征收要制度化、具体化,并
对他们所采取的各种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第二,再分配虽然具有纠正差距拉大的作用,但决不能忽视初次分配中那些造成不合理差距
的原因,要对这些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予以快速纠正。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取消户籍制度,
使劳动力受到歧视的根源得以消除,并采取各种可能的政策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同时,
也应该注意对劳动力或广大下岗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使其能够在就业上拥有平等的机会。
第三,一切问题的重心实际都在发展上。因此,必须加速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工业化上去
了,城镇化的速度也就提高了,不仅经济会繁荣昌盛,个体的收入、政府的收入也都会提高。
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个别国有企业的领导会利用十六大做文章,断章取义抬高自己的工
资,并美其名曰“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从根本上讲,这不仅是歪曲十六大报告,也是在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