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6-13浏览次数:2689

上海社会科学院

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培养目标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应该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特别在本门学科内应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人才。

、招生类别

      在国家招生规模内,分为非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在职培养。非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后,在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就业;委托培养研究生由委托单位向我院支付培养费用,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自筹经费培养由院、导师、社会、个人筹资支付培养费,毕业后参照非定向生办法就业;在职培养研究生,是指本院在职人员,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报考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  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6年或6年以上(从获得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3.  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4.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在职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的考生年龄不限;

5.  有两名与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报考日期与地点

    2006年报考日期为2月15日至3月5日,地点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以当年的博士生招生简章为准。


、报名手续

1.  符合报考条件者,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由考生携带硕士学位证书(同等学力带学士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及上述三证的复印件,到我院研究生招生办报名并领取有关空白表格,交纳报名费和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2.  10天内,按要求将填写好的报考登记表、政审表、两名专家推荐书(密封)、硕士成绩单,邮寄我院研究生部招生办;

3.  上述材料经审查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给准考证。

六、考试

1.  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部分;

2.  初试科目包括一门外语(含听力测试)和两门专业课,均为笔试,每门课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3.  复试为面试,并进行体检。

、考试日期和地点

    考试日期以准考证上确定的日期为准,考试地点为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

、录取

1.  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各所在确定初步录取名单后报研究生部审核,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批准。

2.  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在职培养研究生都须签订协议书后,方可发录取通知书。

学制与学习年限

博士生学制为三年,其中在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学习年限可放宽到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