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美《美国反托拉斯法精解》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6-28浏览次数:994

出版社: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第1版 (2011年5月19日)

内容简介:

美国《谢尔曼法》发布于1890年,代表着现代反垄断法的发端。至今已有近120年历史的美国反托拉斯法,是全世界其他国家反垄断法学习和效仿的重要模板。即使是同样做为典范的欧共体竞争法,因其以德国法为蓝本,而德国竞争法又是应美国战后援助要求制定的,所以欧共体竞争法追溯根源,也可以说深受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影响。

对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来说,美国反托拉斯法都提供了一种丰富多彩、目标明确而又充满不确定性的经验。美国反托拉斯法发端于关于贸易限制的普通法,但又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征,并最终被法官们发展为一个独立的从调整对象到原理都与传统法律不同的崭新部门。而美国反托拉斯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应经济的需要,不断地演变着一些新的规则和解释。

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发展的过程中,除了法官和法学家的作用外,经济学家们发挥了巨大的影响力。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目标就是维护竞争,而这一目标的设定正是缘于经济学对自由市场的推崇和追求。美国反托拉斯法,特别是判例中,援引了大量的经济学名词,如效率、掠夺、市场壁垒、可替代性等,对这些名词的理解,融合了经济学的理想主义与法学的实用主义。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之间的争论与分歧,至今仍然能够反映在反托拉斯法的执法与司法实践中。

由于深受经济学的影响,以及美国司法系统本身较为复杂和特殊,美国反托拉斯判例表现出一种反复和折冲的特点。反托拉斯法授权政府可以干预竞争,前提是竞争已经偏离了正常的轨道,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自由的竞争。为了防止干预过度或扭曲,又同时设置司法审查。而法官们总是更忌惮政府的力量,不断地在掣肘政府干预和矫正私人垄断之间摇摆。于是,总是在判例中,出现对立法意图时松时紧的司法解释。

按照立法的设计,政府成为大多数反托拉斯案件的原告,因此在经济繁荣时期和经济萧条时期,反托拉斯案件的数量和执法的严厉程度就会出现相应的变化,配合政府政策的变化。特别是兼并案件,政府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因此也极大地影响了私人的决策。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反托拉斯法本身就是一个悖论:为了维护私人之间的自由竞争,而反对限制竞争行为;因为允许政府来制止或反对某项限制竞争行为,而实际上限制了私人竞争方式的自由。

对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解读,并不容易。首先,在其近120年的发展历程中,有过太多变化,必须结合每个历史阶段美国政治、经济背景,才能解释反托拉斯政策或松或紧的原因。其次,反托拉斯法的发展受到了经济学的重要影响,先是哈佛学派,再是芝加哥学派,现在则被称为后芝加哥时代,又有新产业组织理论、新贸易理论等一些新学说对之发挥影响。所以,必须结合经济学,才能较好地阐述反托拉斯法的概念、原理和标准。再者,做为判例法国家,美国司法判例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这些案例成篇累牍,整理起来颇费心血。最后,与其他传统法律不同,反托拉斯法中引用了许多新的名词和标准,这些名词和标准往往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和模糊性,再结合经济生活的多样化,不易掌握。

但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绝对值得细细解读。它融合了法学和经济学的思维方式,集中了法官、政府和经济学家的智慧,又适用于无限创造力和想象力的经济竞争中。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会有如此多彩多姿的演绎。而上百年执法与司法经验的积淀,使之当为其他国家广泛借鉴。反托拉斯法是现代以后被创造出来的一部法律,在全球经济日益走向垄断竞争的时代,其重要性仍然将得存续。

本书是系统解读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一次尝试。采用的方法包括历史演进法、案例分析法、理论分析法和法解释学方法等。书中既有依纵向的历史维度对各个时期反托拉斯政策的差异及其形成原因的梳理,也有对同一时期不同案件、不同法院和法官以及不同学派经济学家观点的阐释。本书立足于法学研究,也扩展至经济学的一些理论和观点,更将大量的案例在通读后简约明了地整理出来。反托拉斯法是法学和经济学交集最多的一个部门法,本书也尽力做到跨学科的融合和贯通。

本书的框架并不求新意。为了方便读者全面简明地了解美国反托拉斯法,本书选用了美国反托拉斯法教材和专著的一般结构,也是法律本身的框架。第一章反托拉斯法溯源与基本概念,在描述最初发端的历史的基础上,提出这样一个理解:反托拉斯法的正确目标是促进竞争,经济学理解上的竞争。第二章反托拉斯法适用范围与救济程序,则主要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从第三章开始到第六章,按调整对象,分章描述反托拉斯法对共谋、垄断与试图垄断、兼并与价格歧视四类限制竞争行为的策略,主要运用的是案例分析法。

本书在解释美国反托拉斯法“是什么”的问题的同时,也希望能分析“为什么是这样”。因为这部法律的许多原理是建立在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它不象刑法和民法一样传承几千年,为公众所熟知。由于美国反托拉斯法不断地向经济理性迈进,本书在各章中都试图阐述经济学对待不同限制竞争行为的态度以及其对法律决策的影响。

当然,尽管涉及很多的问题,这本书远远没有穷尽所有的分析。在处理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成千上万的材料时,本书力求框架完整、直达中心,而舍弃一些边缘的领域。波斯纳曾指出,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含意和适用总是变动不居,效果也充满不确定性。(理查德·A·波斯纳;《反托拉斯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本书也承认,由于个人能力有限,虽然务求客观,可能仍然会出现偏向和遗漏。

中国在20078月出台了反垄断法,并于20088月正式实施。目前为此,除了兼并前申报的案例外,还没有真正意义上适用反垄断法的司法判例。而媒体和法学家们对反垄断法的探讨多是价值层面的。这与美国《谢尔曼法》出台时的情况很相似。在民粹主义思潮的影响下,1890年的美国国会以反对经济集中性力量为名,出台了这部法律。但是时至今日,美国反托拉斯法中这样一种政治的、意识形态的特征,已经基本退化了。中国应当从美国的经验中吸取养分,而不应只依靠这部单薄的《中国反垄断法》自身的演绎和发展。

德国学者库尔特·马尔克特说:“德国卡特尔法作出的决策,归根结底可能经常会甚至大都会异于美国。但是我们在做决策时,至少要知道世界上最重要国家的法律,尤其是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在实际经验和科学认识方面能够提供些什么。”(库尔特·马尔克特:《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载于松尼曼:《美国和德国的经济与经济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51页。)